一、所有权登记
工作流程:申请→询问并受理→初审→现场勘查(必要时)→审核(复审)→审批→缮证→收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一)新、改、扩建房屋初始登记
单位房办理提交的材料
1、《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土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属改、扩建的须提交)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红线图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1989年12月31日前报建房屋适用)等房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
6、白蚁预防的证明材料(2004年7月20日以后报建的房屋须提交)
7、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薄膜图)
8、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
9、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10、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还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11、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原件
1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预防措施)竣工验收资料
13、属南宁市楼宇亮化项目的,须提交南宁市质监站进行亮化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
注:(1)2002年1月4日以后竣工的房屋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复印件,则加盖市规划局红印公章
2002年1月4日以前竣工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为复印件,则加盖城建档案馆或南宁市房地产档案馆公章
(2)《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附件的证号必须一致,否则请到规划部门进行更正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时有)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要到土地、规划、质监等部门进行名称变更(如集资建房还需到房改部门变更)
私房办理提交的材料
1、《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土地证核原件,复印件要复印完全)
3、《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改、扩建提交)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的《南宁市私房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竣工备案表》和红线图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2004年8月20日以前开工建设的房屋或原邕宁县批建的房屋)等房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此项收件为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房屋)
6、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薄膜图)
7、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10、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11、在原邕宁县报建的房屋还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权属登记四至调查表》(须相邻房屋权利人签字及盖手印)、房屋二层及二层以上有外挑建设的,还须提供经规划审定的设计施工楼层平面图、契税完税证明
注:(1)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有附件,还需收附件原件
(2)《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附件的证号必须一致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时有)上的申请人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要到土地、规划、质监等部门进行名称变更
(4)2002年1月4日以后竣工的房屋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复印件,则加盖市规划局红印公章;2002年1月4日以前竣工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为复印件,则加盖城建档案馆或南宁市房地产档案馆公章
(5)私房建设中允许的合理施工误差为:左右宽度(主要指面宽)超出0.03米(含0.03米)以内,前后长度(主要指进深)尺寸超出0.10米(含0.10米)以内;按图施工不存在违法超建现象时,房屋实测面积超出原规划审批面积5%(含5%)以内为合理误差范围;如存在超层、超建阳台及其他部位等违法建设现象,虽超面积部分少于5%的幅度,仍不属合理误差,须到规划部门进行违法位置及面积的确认
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80元/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企业改制房屋权属登记
企业改制变更的房屋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政府或主管部门(集体所有企业适用)批准企业改制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4、房号表(房屋为住宅时提交)
5、房屋平面图
6、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和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7、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8、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的证明。
企业改制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990年以前所建无报建手续的南宁市国有企业房屋
1、《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2、单位报给市企业改革领导整顿办公室,要求证明属改制企业办理80年代以前《房屋所有权证》的函复印件(函中有上级主管单位盖章注明情况属实)
3、市企业改革领导整顿办公室要求协助办证的函原件(此函中提到的文件要求申请人须一并提交)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核原件,复印件要复印完全)
5、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6、单位关于房屋建成年份、用途、结构、层数、面积、房屋坐落的列表(加盖单位公章)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等房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
8、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
9、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10、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11、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非南宁市国有企业或南宁市国有企业1990年以后所建房屋
1、《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2、政府或主管部门(集体企业适用)批准企业改制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原件,复印件要复印完全)
4、《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提交)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和红线图
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等房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
7、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薄膜图)
8、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
9、房号表(房屋为住宅时提交)
10、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11、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12、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13、2004年7月20日以后报建的房屋,提交白蚁预防的证明材料。
注:(1)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有附件,还需收附件原件
(2)《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附件的证号必须一致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时有)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要到土地、规划等部门进行变更
(4)1987年12月以前为市建设局、市土地局出具的规划手续
(5)2002年1月4日以后竣工的房屋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复印件,则加盖市规划局红印公章;2002年1月4日以前竣工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为复印件,则加盖城建档案馆或南宁市房地产档案馆公章
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80元/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三)无偿划拨房屋转移登记
应提交材料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批文、无偿划拨单等
4、房号表(房屋为住宅时提交)
5、房屋平面图
6、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7、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80元/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四)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应提交材料
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申请书
1、《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3、房屋平面图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单位换(验)证的需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5、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换(验)《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房改房、私房增加夫妻另一方为共有人变更登记
房改房应提交材料
1、《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改办出具的《增加房改房共有权人申请审批表》
4、房屋平面图
5、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6、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增加《房屋共有权证》的
私房应提交材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婚姻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4、房屋平面图
5、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公证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6、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增加《房屋共有权证》的证明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私有留房登记
应提交材料
1、《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
2、留房证明及所附红线图(市房产局盖章)
3、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80元/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登记证明遗失补发
申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遗失补办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或《房屋抵押权证遗失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报告及南宁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
3、刊登有该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或他项权证遗失声明的报纸(在南宁市公开发行的报纸)(整份)
4、测绘结果、房屋平面图(《房屋他项权证》遗失补办不需此项)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6、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遗失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房屋他项权证》遗失补办不需此项)
注:登记后请持登记窗口出具的登报证明到报社(《广西日报》、《南宁晚报》、《南宁日报》、《南国早报》、《广西法制报》等任选其一)刊登该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或他项权证遗失补发公告,见报后三日内将报纸交回业务受理人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更正登记
可申请更正登记的情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申请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更正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3、更正登记申请
4、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5、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提交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6、测绘结果、房屋平面图
7、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8、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正登记的证明
收费标准
1、如错误是我中心造成的,不收费
2、如错误是业主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住宅:登记费80元/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变更登记
可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可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2、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单位的需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
5、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6、无法人资格单位的需提交授权书
7、测绘成果、房屋平面图
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80元/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直管公房出售转移登记
直管公房出售转移登记应提交材料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2、《南宁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南宁市职工购买直管公有住房申请书》、《申请购房职工单位审查证明》、无房证明(单位加盖公章)、房号编排表、测绘结果及附图(以上材料皆由房产局房管科提供)
3、《南宁市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直管公有住房合同书》
4、《购买直管公房权属证明》
5、《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核原件)
6、房屋平面图(两张)
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8、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收费标准
登记费为房屋实交款的3‰、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应提交材料:
1、《房屋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由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如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另:房改房退房注销应提交的材料:
1、退房个人《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2、个人要求退房并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的报告(有配偶的须共同签名)
3、区直单位的提交《区直公有住房出售评估更改审批表》、市直单位的提交《南宁市职工退房退款申请表》、南宁地区单位的提交《南宁地区职工退房退款申请表》
4、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原件(委托书须由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5、房产档案查询结果
直管公房退房注销应提交的材料
1、退房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2、个人要求退房并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的报告(有配偶的须共同签名)
3、《南宁市直管公房住户申请退房审批表》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5、房产档案查询结果
收费标准:
注销登记不收费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二)全额集资建房权属登记
全额集资建房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
单位栋袋提交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预防措施)竣工验收资料
5、红线图
6、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7、门牌证明
8、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9、单位委托书
10、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1、白蚁防治证明材料(从2004年7月20日起报建的房屋 )
12、房屋面积测绘结果
13、房改办放行条
14、集资建房证明(复印件有效)
15、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
16、区直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实际费用表;(市直单位无此项)
17、出售公房情况表
个人袋提交材料
1、单位全额集资住房实际交款计算表
2、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合同
3、《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4、集资建房交款有效凭证
5、分层分户平面图二张
6、权利人和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7、权利人委托经办人办理及领取产权证委托书
收费标准
登记费80元/套、印花税5元/本、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三)区直单位首次房改权属登记
区直单位首次房改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人员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广西区直单位拟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
5、广西壮族自治区房改房屋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汇总)
6、区直单位自管公房出售价格总表
7、关于受理区直单位房改办证材料的通知(房改办放行条)
8、区直房屋评估现场勘查报告(复印件)
9、如有剩余房屋未出售提供剩余房户型平面蓝图一式两份
10、如该栋房屋有剩余,则还需要《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11、出售公房情况表
个人袋提交材料:
1、该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大证)复印件
2、本套住房平面蓝图一式两份
3、广西区直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表(93年房改无此项)
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改房屋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国资局提供)
5、广西区直单位干部、职工购买现住公房申请书
6、购房者产权比例确定书(94年后房改无此项)
7、《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8、《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或提供盖有区财政厅收费票据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9、权利人和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权利人或其配偶由于死亡、身份证遗失以及待办等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则需由户口所属辖区的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相关的证明)
10、委托书
收费标准
登记费:实交房款3‰、印花税5元/本、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四)市直单位首次房改权属登记
市直单位首次房改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
单位栋袋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人员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广西首府南宁市区内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
5、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汇总表(加盖公章)
6、房改办放行条(93年无此项)
7、房屋评估现场勘查报告(复印件)
8、如有剩余房屋未出售则需提供剩余房每种户型平面图一式两份
9、如该栋房屋有剩余,则还需要《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10、出售公房情况表
个人袋提交材料:
1、该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大证)复印件
2、本套住房平面蓝图一式两份
3、南宁市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93年为产权比例确定书)
4、南宁市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93年为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5、南宁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
6、南宁市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合同书(93年房改无此项)
7、《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8、《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或提供盖有南宁市财政局收费票据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9、权利人和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权利人或其配偶由于死亡、身份证遗失以及待办等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则需由户口所属辖区的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相关的证明)
10、委托书
收费标准
登记费:实交房款3‰、印花税5元/本、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五)地直单位首次房改权属登记
地直单位首次房改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
单位栋袋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人员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出售国有住房审批表
5、购房情况统计汇总表
6、地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批复(放行条)
7、房屋评估现场勘查报告
8、如有剩余房屋未出售则需提供剩余房每种户型平面蓝图一式两份
9、如该栋房屋有剩余则还需要《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10、出售公房情况表
个人袋提交材料:
1、该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大证)
2、本套住房平面蓝图一式两份
3、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评估计算表
4、南宁地区直属单位房改房屋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94年后房改无此项)
5、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比例通知书(93年房改无此项)
6、南宁地区直属单位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
7、如面积有误须提供房改办的《出售93年前(含93年)旧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变动审批表》;(房改办在评估出售93年的旧住房时,统一不把挑阳台的面积列入出售面积,现要求在不改变原来购房总价款的情况下,在原来出售面积基础上再加上挑阳台的面积,并规范计算方法)
8、《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
9、《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或提供盖有财政局收费票据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财务章须复印清楚,否则加盖)
10权利人和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权利人或其配偶由于死亡、身份证遗失以及待办等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则需由户口所属辖区的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相关的证明)
11、委托书
收费标准
登记费:实交房款3‰、印花税5元/本、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六)区直单位出售房改房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权属登记
区直单位出售房改房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
1、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人员委托书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底层封闭架空层放行条
4、区直单位拟出售房改住宅底层架空层(杂物房)申请表
5、区直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
6、区直房改住宅底层架空层(杂物房)评估现场勘察报告
7、出售公房情况表
8、计价比例按60%折算的提供《房屋面积测绘结果》
个人袋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计价比例按30%折算的需提供产权证原件,计价比例按60%折算的不须提供原件)
2、计价比例按30%折算的提供本套住宅平面蓝图两张和底层封闭架空层平面图(复印有效,不一定要蓝图,但要用红线把杂物房所在位置框起来)一张
3、计价比例按60%折算的提供本套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平面蓝图二张)
4、广西区直单位架空层出售价格评估表
5、职工购买房改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杂物房)合同书
6、区直单位干部、职工购买房改住宅底层架空层(杂物房)申请书
7、《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8、《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或提供盖有南宁市财政局收费票据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9、权利人和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权利人或其配偶由于死亡、身份证遗失以及待办等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则需由户口所属辖区的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相关的证明)
10、委托书
收费标准
登记费:实交房款3‰、印花税5元/本、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七)市直单位出售房改房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权属登记
市直单位出售房改房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
单位栋袋提交材料
1、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人员委托书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底层封闭架空层放行条
4、单位出售房改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申请书
5、职工购买房改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汇总表
6、出售公房情况表
7、计价比例按60%折算的提供《房屋面积测绘结果》
个人袋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计价比例按30%折算的需提供产权证原件,计价比例按60%折算的不须提供原件)
2、计价比例按30%折算的提供本套住宅平面蓝图两张和底层封闭架空层平面图(复印有效,不一定要蓝图,但要用红线把杂物房所在位置框起来)一张
3、计价比例按60%折算的提供本套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平面蓝图二张
4、职工购买房改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实交款核定表
5、南宁市出售房改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产权核定通知书
6、职工购买房改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合同书
7、《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8、《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或提供盖有南宁市财政局收费票据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9、权利人和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权利人或其配偶由于死亡、身份证遗失以及待办等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则需由户口所属辖区的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相关的证明)
10、委托书
收费标准
登记费:实交房款3‰、印花税5元/本、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八)区、市直单位房改半产权转全产权权属登记
区、市直单位房改半产权转全产权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
单位栋袋提交材料
1、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人员委托书
2、要求购买全部产权的申请书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同意购买全部产权的放行条
5、出售公房情况表
个人袋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本套住房平面蓝图一式两份(蓝图户型要与原产权证的户型一致,如原产权证蓝图有误,单位则要提供更正报告)
3、如权利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超标)规定内建筑面积,则须提供《购房者产权比例确定书》(按标准价计算)复印件
4、《购房者产权比例确定书》(成本价购房需补交房款及差额利息)
5、如要求增加共有人则须提供房改办的《增加房改房共有权人申请审批表》(房改房只能是夫妻双方共有)
6、《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7、补交房款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或提供盖有区财政厅或市财政局收费票据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财务章须复印清楚,否则加盖)
8、权利人申请购买全部产权的报告
9、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权利人由于死亡、身份证遗失以及待办等情况无法提供的,则须由户口所属辖区的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
10、如属产权共有的则还须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房改房只能是夫妻双方共有)
11、委托书
收费标准
登记费:实交房款3‰、印花税5元/本、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九)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权属登记
办理初始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自建住房权属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2、关于要求办理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权属的函(房改办提供)
3、《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确认表》(房改办提供)
4、《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及红线图
6、《竣工验收备案表》
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预防措施)竣工验收资料
8、经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9、楼盘表(建房单位提供)
10、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11、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法人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2、单位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签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3、门牌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见附件3)
2、《市场运作建设住房办理产权证明书》(经组织建房单位和自治区房改办盖章确认,一户一表,见附件1)
3、自建住房合同及建房款缴交票据(统一采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验原件交复印件)
4、房屋平面图红线图和立面红线图各1张、房屋分户平面图2张(蓝图)(建房单位或房改办盖章认可)
5、自建住房职工(含共有人)个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双方申请人(即组织建房单位和产权人)的委托书(签字、盖章)
6、契税完税证第四联或免税证明
7、如房屋已办理按揭,还须提交银行出具“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收费标准:
对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初始登记予以核准权属登记,但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不收费。对申请转移登记的按房改房或商品房办证收费标准执行。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十)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新、改、扩建房屋权属登记
单位房办理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内容必须填写完全,加盖单位公章)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土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属改、扩建的须提交)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红线图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1989年12月31日前报建房屋适用)或军队军级以上(武警部队的凭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验收文件等房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
6、白蚁预防的证明材料(2004年7月20日以后报建的房屋须提交)
7、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薄膜图)
8、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
9、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或军队单位出具的说明
10、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还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11、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原件
1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预防措施)竣工验收资料
注意事项:(1)2002年1月4日以后竣工的房屋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复印件,则加盖市规划局红印公章
2002年1月4日以前竣工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为复印件,则加盖城建档案馆或南宁市房地产档案馆公章
(2)《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附件的证号必须一致,否则请到规划部门进行更正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时有)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要到土地、规划、质监等部门进行名称变更(如集资建房还需到房改部门变更)
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80元/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十一)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房改权属登记
单位栋袋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同意出售住房的批复
3、军队出售住房汇总表(加盖公章)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人员委托书(加盖公章、受托人签字)
5、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房屋的测绘报告(原件)
7、如有剩余房屋未出售则需提供剩余房每种户型平面图一式两份
8、如该栋房屋有剩余,则还需要《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产权中心表格)
9、出售公房情况表(产权中心表格)
二、个人袋提交材料
1、该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大证)复印件
2、本套住房平面蓝图一式两份
3、现有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
4、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或购房协议书)
5、《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产权中心表格)
6、购房发票(财务章须复印清楚,否则加盖)
7、权利人和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权利人或其配偶由于死亡、身份证遗失以及待办等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则需由户口所属辖区的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相关的证明)
8、委托书(权利人签名、产权共有人签名)
收费标准
登记费:实交房款3‰、印花税5元/本、工本费10元/本
注意事项:1、无法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同意出售住房批复的,应提交大军区联勤部、各军兵总后勤部、武警部队(武警总队)后勤部的批准文件原件以及军级(武警总队)后勤部门的有关文件原件,并由申请房改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2、房改须先办单位栋证。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改房,属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因此,在进行权属申请登记时,应在房改有关资料表格上注明产权共有人姓名。
(二十二)新购商品房权属登记
申请办理新购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平面、立面红线图一张
2、房屋位置图一张
3、房屋分户平面图二张
4、购买商品房屋办理产权证明书,需加盖销售备案登记章
以上资料由开发公司提供
5、购房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新版发票收办证联原件,房屋座落须与其他资料一致,有杂物房、车库的需注明编号
6、契税完税证第四联原件
7、业主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如属境外个人的提供护照(核原件、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中文译本
8、如属委托办证,还须提供:业主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9、如属经济适用房,还需提交南宁市经济适用房准购证原件一份
10、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1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12、如所购房产为夫妻婚后购买若需增加共有人,须双方当事人到场;须提交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有按揭须按揭银行出据同意增加共有人证明;并填写申请增加共有人报告
13、如属单位购房,还须提供:
①单位授权委托书(盖单位公章);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机关)法人登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④购房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⑥属境外机构的,须提供所购房屋符合实际需求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14、如房屋已办理按揭,还须按揭银行提供的同意办理房产证的证明
15、如属境外个人购房还须提供:①分支、代表机构和学校出具的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②所购商品住房符合实际需求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16、如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含华人)购房还需提供:所购商品住房符合实际需求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2、印花税5元/本;
3、非住房转让手续费2.5元/m2。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十三)房屋买卖权属登记
房屋买卖权属登记需提交材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
4、房屋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5、契税完税证、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或完税证明
6、测绘结果
7、档案查询结果
8、房屋产别为国有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
9、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出售未成年人房屋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收费标准:
1、房屋转让手续费:5元/m2(双方各2.5元/m2);
2、登记费: 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
共有权证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
3、营业税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房屋现值×5.55% (卖方缴纳)
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五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非住宅、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五年的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是指建筑面积≥144 m2的住宅),销售时按差额(住房转让收入―原购房价款)征收营业税。
4、个人所得税: 房屋现值×2% (卖方缴纳)
产权交易中心按房屋现值2%代征个人所得税,具备个人所得税免税条件或按购房差价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到房屋所在城区地税分局办理。
5、防洪保安费: 房屋现值×1‰ (卖方缴纳)
6、产权转移合同印花税:
买方:房屋现值×0.5‰
卖方:房屋现值×0.5‰
7、土地增值税 (卖方缴纳)
个人转让居住在5年以下的非普通住房(非普通住宅是指建筑面积≥144m2的住宅),按房屋现值的1%缴纳土地增值税。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十四)房屋继承权属登记
房屋继承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
1、继承公证书(如为遗嘱公证须到公证处更换继承公证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
2、契税免税证明
3、房屋所在城区地税分局出具的免税证明
4、测绘成果报告
5、房产档案查询结果
6、《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
7、《房屋所有权证》
8、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如继承人本人不能前来的,则须提交委托书及继承人、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次、非住宅550元/次;共有权证工本费:10元/本;
印花税:5元/本;手续费:5元/平方米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十五)房屋赠与权属登记
房屋赠与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
1、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
2、契税完税证
3、房屋所在城区地税分局出具的免税证明;
4、测绘成果报告
5、房产档案查询结果
6、《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
7、《房屋所有权证》
8、赠与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9、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次、非住宅550元/次;共有权证工本费:10元/本;
印花税:5元/本;
手续费:5元/平方米;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十六)房屋析产权属登记
房屋析产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
1、契税免税证明
2、测绘成果报告
3、房产档案查询结果
4、《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
5、双方到场签订析产协议或民政局离婚协议书、法院生效判决书(附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调解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6、《离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法院判决不用此项)
7、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8、《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次、非住宅550元/次;共有权证工本费:10元/本;
印花税:5元/本;
手续费:5元/平方米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十七)房屋交换权属登记
房屋交换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
1、《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交换双方)
3、房屋交换合同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5、契税完税证明
6、房屋所在城区地税分局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7、房产档案查询结果
8、测绘成果报告
9、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并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税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次、非住宅550元/次;共有权证工本费10元/本;
印花税:5元/本;
手续费:5元/平方米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十八)房屋拆迁交换权属登记
房屋拆迁交换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
1、《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拆迁交换双方)
3、拆迁交换房屋办理产权证明书(由拆迁人出具)
4、拆迁补偿协议书
5、房屋拆迁公告
6、房屋拆迁许可证
7、拆迁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8、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9、被拆迁人有效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10、契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11、房屋所在城区地税分局出具的免税证明;
12、房产档案查询结果
13、测绘成果报告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次、非住宅550元/次;共有权证工本费10元/本;
印花税:5元/本;
手续费:5元/平方米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登记
工作流程:申请→询问并受理→初审→现场勘查(必要时)→复审(在建工程抵押需此步骤)→审批→缮证→收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一)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登记应提交材料:
1、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属共有房屋提交)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抵押借款合同原件
5、档案查询结果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未成年人的房屋抵押,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并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办理抵押登记的,除上述6点外还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应提交材料:
1、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抵押借款合同原件
4、档案查询结果证明
5、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房改、集资建房抵押权登记
房改、集资建房抵押权登记应提交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计委立项批文(上述第一次办理时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
4、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合同原件
5、房屋坐落不明的由管辖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6、房号证明原件(由房改部门或售房单位出具)
7、抵押借款合同原件
8、档案查询结果证明
9、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0、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提交材料:
1、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平面图、小区总平图(红线标注抵押范围,抵押双方盖章认可,收复印件
4、抵押借款合同原件
5、坐落不明的由公安局出具门牌证明(收原件)
6、测绘结果(需由测绘科备案)
7、档案查询结果证明
8、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9、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非商品房项目还需提交计委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抵押换证登记
抵押换证登记应提交:
1、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证明原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抵押权变更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应提交材料:
1、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或抵押证明原件
3、提交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抵押权注销登记
抵押权注销登记应提交材料:
1、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或抵押证明(收原件)
3、银行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抵押权转移登记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提交材料:
(一)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二)银行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或抵押证明(收原件)
(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其他登记
(一)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应提交材料:
1、异议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
业务流程:
申请→询问并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放异议登记证明
收费标准:
待定
办事时限
1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要申请异议登记,应首先申请更正登记。
(二)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应提交材料: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所有权转让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业务流程:
申请→询问并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放预告登记证明
收费标准:
待定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地役权登记
地役权登记应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地役权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其他必要材料。
注: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地役权登记证明、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业务流程:
申请——询问并受理——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发放登记证明
收费标准:
待定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私有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应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核原件,收复印件)
3、出租人、承租人和经办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
5、如房屋转租的,提交同意转租证明;委托出租的,提交委托书
6、如房屋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
7、如无1所列资料,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自建房提供土地和规划部门规划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应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核原件,收复印件)
3、承租人和经办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
5、如房屋转租的,提交同意转租证明;委托出租的,提交委托书
6、如房屋已设定抵押权,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
7、如无《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自建房提供土地和规划部门规划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8、属行政企事业单位临时建筑或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暂按2、3、4项提供
业务流程:
申请→询问并受理→审核→审批→缮证→收费→发证
收费标准:
房屋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每套100元;房屋在201-1000平方米以内的每套200元;房屋在1001-10000平方米以内的每套500元;房屋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800元。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业务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提交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 (其中营业执照必须经年检合格,资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3、相关报建批准文书
(1)发改委批准文书:发改委文件
(2)土地部门批准文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验原件后收复印件,土地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如土地有抵押,还须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开发企业就该项目向我局申报预售的书面证明,抵押权人证明收原件)
(3)规划部门批准文书:
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施工红线图(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② 规划总平图(验原件后收A3复印件)
③ 规划局审批的建施图(平、立、剖面图全套,验原件后收A3复印件)
(4)建设部门批准文书:
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② 建设局(建委)审批的建施图(验原件后收A3复印件,如委托审图机构审图的,还须提供施工图审查备案表)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1)工程施工合同(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2)施工进度说明(附注明座落、栋号及拍摄日期的施工现场照片及施工进度表,上述三份材料须经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收原件)
5、商品房预售方案(收原件):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以下几方面内容:①预售商品房的座落、栋号、面积、用途、均价;②开工日期、竣工交付日期、销售方式;③物业公司及物业管理用房落实情况;④预售商品房价目表及房号编排示意图。(附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6、其它需要的材料:
(1)预售款专存协议(开发企业在本市银行专门开立的代收商品房预售款的结算帐户,并与开户银行签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督协议,收原件)及预售款专存证明(由上述银行出具,收原件)
(2)经办人委托书(收原件)及身份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3)建委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证明。(收原件)
(4)《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表》(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5)《白蚁预防合同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6)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资料
(7)涉及人防地下工程的,应提交人防部门出具的同意出售的证明材料
(8)属南宁市楼宇亮化项目的,还须提交市城管局进行亮化方案的备案函
备注:纸张大小一律采用A3或A4,可缩印。
业务流程:
1、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2、初步核查资料并出具核查意见
3、核对资料并出具核查意见
4、初审
5、复核
6、审批
7、打印《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
8、将上述决定书送达开发企业
9、准予预售的,打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送达开发企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共有部分登记
办理“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共有部分登记”应提交材料:
1、南宁市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2、测绘成果报告
3、经规划、建设部门审定的有关图纸
业务流程:
申请→询问并受理→审核→审批→记载于登记簿
收费标准:
待定
办事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业务
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应提交资料:
1、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需提交: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原件及复印件)
(2)《商品房现售备案申报表》(收原件一份)
(3)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 (其中营业执照必须经年检合格,资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其中土地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如土地有抵押,必须注销抵押后方可申报现售备案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及竣工红线图(收原件及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收原件及复印件)
(7)《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收原件及复印件)
(8)2006年3月1日后办理的预售许可证,申请办理现售备案证明时,还须提交《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收原件及复印件)
(9)商品房现售方案(收原件):
现售方案应当说明以下几方面内容:①现售商品房的座落、栋号、面积、用途、均价;②开工日期、竣工交付日期、销售方式;③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是否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④物业公司及物业管理用房落实情况;⑤拆迁安置落实情况;⑥现售商品房价目表及房号编排示意图。(附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经测绘科备案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10)《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收原件及复印件)
(11)其它需要的资料:
①经办人委托书(收原件)及身份证明(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②《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备案表》(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③《白蚁预防合同书》(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④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预防措施)竣工验收资料
⑤涉及人防地下工程的,应提交人防部门出具的同意出售的证明材料
⑥属南宁市楼宇亮化项目的,须提交南宁市质监站进行亮化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
2、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现售备案前30日完成该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并提交以下材料:
(1)除1第(1)项以外的其余材料。
(2)规划总平图(验原件后收A3复印件)
(3)建设局(建委)审批图(验原件后收A3复印件,如委托审图机构审图的,还须提供施工图审查备案表)
(4)规划局审批图(平、立、剖面图全套,验原件后收A3复印件)
备注:1、纸张大小一律采用A3或A4,可缩印。
2、提供原件的资料需另备一份复印件。
业务流程
1、受理
2、初审,核查资料并出具核查意见
3、终审,核实资料并签署备案意见
4、打印《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5、记载于登记簿
6、发证
收费标准
交易手续费:2.5元/平方米。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2、买受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需经验核原件)
(1)买受人为个人时,须提交居民身份证;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交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本或派出所证明等),确认其监护关系后,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2)买受人为外籍人士,提交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外文证件须提交有翻译资质机构的翻译件)。
(3)买受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须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买受人为无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须提交有法人资格的主管单位的授权买卖房屋的授权书。
(4)若买受人是委托他人办理备案,还须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3、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书一份,需出卖人加盖公章。
注意事项:凡未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人员,不得在我市购买商品房。
业务流程:
1、开发商或业主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材料到备案窗口申请
2、审核资料并开具受理单
3、查档,录入合同信息
4、打印备案证明
5、复核,誉表
6、发放备案证明
7、合同归档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书一份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第二、三联(买受人和出卖人各一联),若为2002年9月前备案的合同无备案证明,则须将业主手中及开发商手中所有合同交回,存于银行或他处的合同,银行须开具证明说明合同存于该处。
3、买受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买受人为个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买受人为外籍人士,提交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买受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须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法人代表证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须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及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4、买受人因故或其它原因,无法亲自前来办理申请解除合同登记备案,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提交公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若买受人身在国内,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且公证委托书上必须写明委托办理哪一套房的解除合同备案,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2)若买受人身在国外,委托书须由大使馆认证并翻译。
业务流程:
1、业主本人持商品房合同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到备案窗申请
2、工作人员审核资料收件并开具受理单
3、工作人员查档后录入信息
4、审批
5、誉表
6、发放撤销合同
收费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解除合同备案均不收费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商品房面积预售面积测算
1、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备案申请表
2、商品房预售面积计算书(含计算书审核单、项目说明书、公用组图元表、套内组图元表、分摊方法表、计算结果表、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认定表、计算尺寸图、图元图、共有部位分摊示意图、楼层、房号编排示意图)1份;
3、盖有规划审定章的各层建筑平面施工图(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若有地下室则应提交人防办发的相关审批文件(复印件);若有人防工程地下室还应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定盖章的战时地下室平面图(复印件);
6、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验收报告。
商品房现售面积测绘及单位房(全额集资):
1、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商品房为《商品房现售面积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建筑面积计算书(含计算书审核单、项目说明书、公用组图元表、套内组图元表、分摊方法表、计算结果表、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认定表、计算尺寸图、图元图、共有部位分摊示意图、楼层、房号编排示意图)
3、盖有规划审定章的各层建筑平面施工图(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若有地下室则应提交人防办发的相关审批文件(复印件);若有人防工程地下室还应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定盖章的战时地下室平面图(复印件);
6、经盖章核准的座落房号编排示意图(商品房须经中心商管科盖章,单位房则须单位盖章)
7、商品房现售面积测绘成果验收报告(单位房不须)
私房及单位房(大证):
1、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建筑面积计算书(含计算书审核单、项目说明书、计算结果表、计算附图、房号编排示意图、分层平面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盖有规划审定章的各层建筑平面施工图(复印件);
在建工程抵押:
1、在建工程抵押面积备案申请表
2、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测绘成果计算结果表(要求用红笔将抵押部分相应的结果圈出)
3、商品房抵押情况说明(由开发商根据抵押情况作出说明)2份
4、商品房抵押部分的位置示意图(在面积图元图上用红线将抵押部分相应的位置圈出) 2份
5、若无预售测绘面积结果,则须提交抵押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结果表及计算附图2份
6、若抵押为地下室或商场则须提交相应部分经规划审定的建筑平面施工图(复印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1、以上资料均需加盖测绘公司公章。
2、2000年以前的单位房大证及私房若无规划审定章的施工图也可正常收件,但需加收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经业主盖章签字确认的现场测量草图。
3、原邕宁县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私房需提交施工平面图;单位房及商品房项目,须提交《邕宁县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由指定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的建筑施工平面图。
4、分层、分户平面图规格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认定表内容应按附图要求提供。
业务流程:
申请→询问并受理→初审→复审→终审→发放测绘成果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规程
说明:1、房屋权利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座落、面积等)和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
2、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3、查询人须准确填写需要查询的房屋坐落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
4、若查询人在查询房屋权利记载信息时满足第二项条件,可查阅原始登记凭证,但仅限同次查阅,按一次查询收费
查询房屋权利记载信息(本项内容公开查询)
① 工作程序
查询登记→查验有关收件材料→收费→查询→经审核后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② 查询房屋权利记载信息收件材料
|
个 人 |
1.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
|
单 位 |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
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本项内容限制查询)
① 工作程序
查询登记→查验有关收件材料→收费→查询→经审核后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② 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收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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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权
利
人
|
单
位 |
1.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或工作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房屋权利凭证(提交其中一项或数项,需核原件收复印件)
4.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注①:单位发生撤消、兼并的,其资产接收单位须提交撤消、兼并的相关文件。注②:单位房已出售的,原单位可凭单位介绍信申请查询 |
|
个
人 |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继承(或赠与)公证书、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房屋权利凭证(提交其中一项或数项,核原件,收复印件)
2.权利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注①:如权利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受托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委托书须由权利人亲自书写、签名)。注②:如权利人已死亡,尚未办理继承公证的,查询人(必须为权利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医院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与查询报告(报告须写明权利人姓名、死亡时间以及与查询人的关系,并经居委会、单位或公安机关核实盖章)。注③:如查询人为权利人配偶的,又无法提供权利凭证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与结婚证(或户口本)。注④:如权利人未成年,由其监护人代为查询的,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文件及监护人身份证。注⑤:权利人如因遗失、损毁、已转让、产权纠纷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权利凭证的,经核实其产权状况后,凭身份证予以查询。注⑥:以上提交的各类证件均为核原件收复印件。 |
|
国安、公安、检察、法院、纪检、证监部门 |
1.协助查询通知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经办人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
|
公证、仲裁、拆迁人等机构 |
1.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当事人申请公证、仲裁的证明或建设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发布的拆迁征地公告(核原件,收复印件)
3.经办人工作证或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
|
诉讼调查 |
律师 |
1.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加盖事务所公章)
2.审判(或仲裁)机关受理案件证明(须加盖受理机关公章,核原件,收复印件)
3.律师证或法律工作者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诉讼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5.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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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个人 |
1.审判(或仲裁)机关受理案件证明(须加盖受理机关公章,核原件,收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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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发权属查询证明
① 工作程序
申请登记→查验有关收件材料→调档核实→收费→出具房屋权属查询证明
②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补发权属查询证明收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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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
1.申请办理房屋权证遗失补发权属查询证明登记表(用钢笔填写)
2.遗失报告(用钢笔书写)
2.权利人本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注①:如权利人本人不能前来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但受托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权利人身份证及权利人委托书(申请办理房屋权证遗失补发权属查询证明登记表、遗失报告及委托书均须由权利人亲自书写、签名)。
注②:如权利人已死亡,申请人(必须为权利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医院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并在申请办理房屋权证遗失补发权属查询证明登记表及遗失报告中注明申请人与权利人(死者)的关系(需经居委会或单位核实盖章)。若已办理遗产继承的,由继承人凭公证书或法院判决申请办理。
注③:如房屋产权为多人共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每名权利人均须在申请办理房屋权证遗失补发权属查询证明登记表、遗失报告及委托书中签下本人姓名,并提交本人身份证。
注④:如房屋已设立他项权利的,还需他项权利人出具允许办理房屋权证遗失补发的书面意见(如他项权利人为个人的,须有本人签名,加按指印,并提交身份证;如他项权利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注⑤:如权利人未成年,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文件及监护人身份证。
注⑥:以上提交的各类证件均为核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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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1.申请办理房屋权证遗失补发权属查询证明登记表(用钢笔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遗失报告(用钢笔书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或工作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5.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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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查档
① 工作程序
查档登记→查验有关收件材料→查档→收费→经审核后出具查档结果证明
② 房屋权属登记查档收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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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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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 |
1.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
2.所有权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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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
1.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
2.继承公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3.继承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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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 |
1.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
2.赠与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赠与公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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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 |
1.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
2.权利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离婚协议书、调解书或判决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4.分家析产的提交户口簿或公安机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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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 |
1.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
2.所有权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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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过户 |
1.判决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权利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
|
抵
押
类 |
商品房
按揭 |
1.备案证明(核原件)
2.买受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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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 |
1.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
2.所有权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
|
在建工程抵押 |
1.派出所门牌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2.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核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注: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需提交抵押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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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权
类 |
房改退房 |
1.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
2.所有权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注:如为单位办理的需提交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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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各类房屋权属登记查档如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除提交上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受托人身份证;如公证委托的仅需提交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
收费标准
含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费用:60元/档·次
只查询房屋权属档案,不需出具证明材料:50元/档·次
办事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房地产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备案
房地产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应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南宁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表
3、营业执照
4、营业场地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
8、咨询机构人员专业职称证书或经纪机构人员资格证书
9、机构人员身份证
10、机构人员劳动合同
注意事项:1、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须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必须有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其余人员应经行业培训合格。2、以上材料除申请报告及南宁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表外,其余交验原件,交复印件
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核发备案证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成立备案应提交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
2、营业执照
3、营业场地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 委托书
6、 经办人身份证
7、估价人员注册证
8、机构人员身份证
9、机构人员劳动合同
10、估价人员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1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表格(含机构备案表、法人代表备案表、评估专职人员备案表)
12、申请备案报告
13、资格等级申报表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升级备案应提交材料:
1、 营业执照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证书
4、 机构备案表
5、申请备案表
6、 资格等级申报表
7、 委托书
8、经办人身份
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核发备案证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三)房地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
房地产评估机构变更备案应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机构备案表、申请备案报告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估价人员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机构备案表
(4)原执业机构解聘证明
(5)现执业机构劳动合同
(6)从事档案托管证明
(7)申请备案报告
(8)委托书
(9)经办人身份证
注:除备案表格外提交的其他材料均应交验原件,交复印件
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核发备案证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限:
3个工作日
(十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二、三级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一式三份)
3、公司章程
4、营业执照
5、验资报告
6、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
7、注册资本银行进帐单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0、估价师注册证;
1、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12、办公场地证明;
13、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价格、财务等管理制度)
14、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5、公司人员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
16、业绩材料
17、随机抽查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前三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注:以上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原件由初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核验章,需升级的企业还需提供资质证书原件。
业务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将申请材料移交自治区建设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限:
公示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
(四)房屋登记及相关业务表格
附件:业务规程表格09.06.03.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