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解决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从2009年1月开始,将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7元提高至10元。根据该标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从2009年5月开始全面调整,对在2009年1月前已得到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补发2009年1月至今的差额部分;在2009年1月至4月期间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补发从得到补贴的月份至今的差额部分;从2009年5月开始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直接按照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