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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管理的通知
来源: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2008-04-17
[2008]118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测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规范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管理工作,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更加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是指房产测绘单位根据规划等部门审批资料,并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绘的规定,计算预售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的行为。
 
    二、测绘单位完成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后应向委托测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报告,成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结果表;
    2、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技术报告(计算过程、分摊的方法及依据);
    3、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计算图及分摊示意图等相关图件。
 
    三、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的验收工作,由委托测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实施。验收工作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出具验收报告(具体样式详见《南宁市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验收报告》)。
 
    四、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经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方可用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备案时,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报告、测算成果验收书、委托合同、规划等部门审定的图纸及相关资料。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一经备案,不得随意更改。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现场公示涉及商品房面积测算的以下内容:
 
    1、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2、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结果表;
    3、商品房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认定表及分摊示意图;
    4、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验收报告。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测绘单位共同负责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的解释、查询工作。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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