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图 ↓ ↓ ↓ 三禁止、五不得、五强制 | | 指导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加强房屋装修监管等 | | 举报投诉 |
↓ ↓ ↓ 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防治、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所受理) 地址:园湖路37号永华大厦B座709房 电话:5621410 | ← → | 督促指导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加强房屋装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对房屋及附属物的安全检查和修缮、建立房屋安全档案等(物业处负责受理) 地址:新华街16号 | ← → | 监察大队受理举报投诉,分转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撰写归纳处理结果 举报电话:2834308 地址:解放路81号3楼 |
↓ ↓ ↓ 实施房屋安全鉴定 | | 拆改增设项目工程竣工备案 | | 局工程科、局法规科、局物业科审核处理结果,报主管领导审批 |
↓ 监察大队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反映人,并行使处罚职能,将处理结果报局工程科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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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流程表 ↓ 领取房屋鉴定申请表及须知 | ↓ | 房屋结构安全审定核准申请表,根据房屋结构审定核准须知准备材料 | ↓ ↓ | 单位自管房 | | 私房 | 1、申请报告(单位盖章) 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3、单位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4、房屋建筑平面图 | 1、申请报告(物业盖章) 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3、共有证、委托书、共有人身份证 4、房屋建筑平面图 | ↑↓ ↑↓ | 登记受理:交款后,安排现场查勘及领取审定书时间,审定核准服务回访单,申请人须留下所有联系电话 | ↓ | 凭审定核准服务回访单,到指定科室接送查勘人员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 ↓ | 查勘人员整理现场查勘资料,撰写审定核服务单 | ↓ | 将房屋结构安全审定书进行计算,修改及重复计算,得出初始查勘审定书 | ↓ | 进行对房屋结构安全初审、复审、审定工作 | ↓ | 装订正式审定书、签字、盖章后,移交接待室发证 | ↓ | 凭“审定核准服务回访单”及身份证领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审定核准工作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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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须知 申请单位 (个人) | | 联系电话 | | 需办事项 | | 承办人 | | 承办单位 | 南宁房屋安全鉴定所 | 联系电话 | 5656148、5621410 |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申请报告:主要简述房屋地址、结构、建造年代、历史情况、房屋损坏原因及目前现状,鉴定目的。申请人:单位房盖公章(私人房房主签名); 2、委托书:指明委托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由委托人全权办理此项房屋鉴定业务。委托人:单位房盖公章(私人房签名); 3、居民身份证原件:产权人或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4、房屋产权证原件:无房屋产权证的,由上级主管局或部门(私人房由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此房屋产权的归属情况,盖公章; 5、土地使用证原件:无土地使用证的,由上级主管局或部门(私人房由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此项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情况,盖公章; 6、地形蓝图原件,凭土地证到三楼测绘科或新民南路南宁市勘测院购买; 7、房屋设计施工图、施工资料及竣工资料; 8、安全鉴定和司法鉴定须提供检测资料(规范要求); (1)检测大楼混凝土强度等级; (2)检测大楼墙体砂浆强度等级; (3)检测大楼砖强度等级; (4)检测大楼钢筋锈蚀状态; (5)检测混凝土碳化深度; (6)大楼裂缝情况调查(墙、板) (7)房屋倾斜情况。 9、涉及司法诉讼的必须出示相关文书资料; 10费用: 附:1、星期一、星期五在永华大厦C座三楼接待室全天接待; 2、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如须咨询,请到永华大厦B座709负责接待。 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所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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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简介:
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是广西房协房屋安全鉴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隶属南宁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经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的批复》南编[2001]52号文批准,于2002年2月组建,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现有高级职称技术人员6人,中级职称技术人员8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数十人。主要承办全市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和可靠性的技术鉴定,负责涉及房屋装修安全技术检测和鉴定工作,负责设计鉴定和司法鉴定工作。组织指导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是南宁市唯一具有权威性、高信誉的专业鉴定机构。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秉承“诚信、专业、负责、高效、创新”的管理经营理念,竭诚向南宁市各位客户提供更优质、更规范、更便捷的房屋安全鉴定服务。
单位地址:南宁市园湖北路37号永华大厦B座7楼
联系电话:5621410,5656228
南宁市房地产监察大队简介:
南宁市房地产监察大队成立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具有行政执法职能、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南宁市房产管理局领导,受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该大队的主要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南宁市辖区范围内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执法监察。十年来,特别是二OO三年以后,该大队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持证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有力地维护了南宁市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南宁市房产局设计室简介:
南宁市房产局设计室始建于1985年,是广西建设厅核准的建筑设计丙级资质单位,隶属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成立较早的建筑设计单位之一,现有各类专业技术骨干28人,其中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6人,中级职称技术人员8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人,二级注册建筑工程师3人,专业范围包括建筑设计级规划、结构、给排水、电气照明、弱电通讯、暖通、技术咨询等。
该单位注重推行和运用现代化设计手段,配备有电脑网络管理系统及工程设计所需的CAD软件,并具有完善的文件绘制、晒印以及装订设备。可承接各类中、小型民用工业建筑设计、室内装饰设计以及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业务。该单位除了承担南宁市房产局下达的房屋设计任务外,还先后对外完成了200余项的设计项目,并创造了一批精品项目,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总站办公大楼、南宁军分区青秀山住宅区及俱乐部、南宁市永和住宅小区、邕宁电信局别墅小区、河池地区气象局办公大楼等。
多年来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设计室坚持以优质设计、优良服务为宗旨,建立了一套完整严密的管理体系,形成了注重质量、技术创新、严守职业道德的风气,将与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合作,为创造人类美好舒适的生活而不懈努力。
法人代表:艾秀节
地址:南宁市园湖北路37号永华大厦B座7楼
电话:0771-5620392
传真:0771-5620392
《南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知识问答
1、国家在危险房屋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这些规定何时公布?
答:国家在危险房屋管理方面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于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重新发布,为建设部129号令。
2、本《规定》是何时公布的?何时开始施行?
答:《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23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3、本《规定》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答: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4、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由哪里设立?
答:按照建设部129号令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市、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定: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6、南宁市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单位是谁?
答: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下属的“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该所经政府批准成立,是广西房协房屋安全鉴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
7、什么叫危险房屋?
答: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8、什么叫房屋安全检查?该检查工作由谁来完成?
答:(1)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2)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业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修缮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9、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哪些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需要禁止?哪些行为是不得擅自进行?
答: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即三禁止):
(—)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
(二)承重墙体上扩大门窗尺寸、增设门窗的;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即五不得):
(—)拆改房屋共用设施部位的;
(二)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三)在楼板或者阳台板超标准增大荷载的;
(四)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10、什么叫房屋安全鉴定?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是什么?
答:房屋安全鉴定是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鉴别和判定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11、强制性鉴定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强制性鉴定的范围包括(即五强制):
(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1)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
(2)有开裂、倾斜、下沉、软化等明显危险症状的;
(3)住宅房屋改变为餐饮、公共娱乐、洗浴及其他生产经营用房增加荷载的。
(二)未经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擅自进行拆改房屋建筑结构等行为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继续使用。
(三)危险房屋不得进行装饰装修。有严重损坏症状的房屋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照安全鉴定结论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四)危险房屋不得出租。出租有危险症状的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承租人也可对承租房屋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与承租人对鉴定费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建设项目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2、危险房屋鉴定的承诺期是多少?
答: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文书;有明显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查勘检测;情况复杂、鉴定难度较大以及需要延期观察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13、非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效期限是多少?
答:非危险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14、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按哪些规定进行鉴定工作?
答:鉴定危险房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CJ125-99(2004年版)。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15、危险房屋处理措施有哪些?每种处理措施适用条件如何?
答: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除危险,并视危险程度不同,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即四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确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当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时限。
16、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违规时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告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