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06年5月1日实施,为便于群众更好地了解新办法。我们将新办法与2002年1月21日《南宁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主要不同条款进行比较,并以问答的形式方便大家了解。
1、问:新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有何不同?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同:
(一)保障方式由原来单一的实物配租,转向以发放房屋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与租金核减为辅,这将极大地提高廉租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使更多的最低收入家庭受益。
(二)廉租住房准入“门槛”降低了,主要是由原来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改为6个月。
(三)实物配租将向“特困家庭”倾斜,凡符合规定的孤老、孤殘、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
(四)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五)对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保障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退或补交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问:新办法中申请租住廉租住房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答: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而旧办法需满一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低于或等于人均7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本市须满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3、问:新办法中廉租住房采取哪几种保障方式?
答: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核减为辅。而旧办法只有实物配租一种办法。
4、什么是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5、新办法中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到哪里申请?
旧办法中符合条件的家庭统一到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申请。申请地点单一,不方便群众。新办法出台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大大地方便群众办事,特别是更加方便了符合条件的残疾朋友们的申请。
6、问:新办法中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房需经哪几个阶段?
答:申请廉租住房需经过申请、核查、审核及登记、轮候配租四个阶段。
(一)申请阶段:符合条件的家庭持以下证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
(1)已按要求填写的《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
(2)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证明及低保存折;
(3)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房的持《房屋所有权证》、租房的持《租赁合同》,有单位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户口本及同户籍(同居住)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
(5)受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收到申请材料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受理申请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城区人民政府。
(二)核查阶段: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进行核查,签署意见后移交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及登记阶段: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城区人民政府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予以审核,并在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审核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核决定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其廉租住房申请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轮候配租阶段:我局根椐现存廉租住房数量对符合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方法,经综合平衡后审批配租住房。
7、新办法中腾退廉租住房有何规定?
答: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住房。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