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与1997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由过去的“确权发证”转变为“记载公示”。现行登记制度界定登记机关的职责是确权发证,即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办法》界定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将房屋的归属记载于登记簿上,进行公示,即物的归属是法律和契约确定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并公示,只有经登记的房屋,其产权才具有法律效率。二是由过去的“管理”转变为“服务”。现行登记制度注重管理,强化行政权力,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房屋登记办法》限制了行政权力,取消了自由裁量权,赋予更多的服务内容。三是由过去的“限制”转变为“尊重”。现行登记制度存在对物权的限制和干涉,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房屋登记办法》遵照物权法定的原则,充分尊重权利人行使物权,权利人可以转让在建工程、转让抵押权、转让预告登记的房屋、转让地役权等,登记机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房屋登记办法》是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它的实施将使我市房屋登记更加方便和科学,更能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