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时”制度,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切实保障房屋权利人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8]43号)要求,南宁市房产管理局结合实际,于2008年5月21日制定并给我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发了《关于在商品房销售管理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我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相关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资料,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不予预售许可;在申办商品房销售备案时提交相关项目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预防措施)竣工验收资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予办理销售备案。